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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工资会计凭证(公司工资支付凭证)

发布时间:2023-02-21 19:49:40来源:网络转载
很多刚走出学校的年轻人,特别不在意劳动关系问题,大家一定注意的是,在入职的当天起就应该签署劳动合同,如果单位故意拖延这时候需要你们收集以下证据来证明你和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作为以后要求补偿或者劳动仲裁的证据: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一定要拍照片留存)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是否属于劳动关系一般从以下三方面来分析: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关系中一方是用人单位,一方是劳动者,而用人单位”必须是我国劳动法中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劳动者”同样必须具备合法的资格,所以个人与个人之间是不可能存在劳动关系的。另外劳动者的劳动行为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具体劳动,并获得报酬的过程。

一般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收集以下证据来证明: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西安一名建筑工人因热射病去世,家属称没签合同无法认定工伤。

近日西安建筑工人王建路为给儿子挣学费,在高温下连续工作九个小时后,倒在了收工路上,最终抢救无效,因热射病去世。同时悲痛万分的家属却遭遇了维权困境,因为是临时工,没签劳动合同,也仅仅只是干了一天,被告知证明劳动关系困难,难以认定工伤。事件快速发酵引发了舆论的关注,在各方媒体的介入下,终于有了最新的进展。

据南方都市报的消息,西安高新区管委会已经与家属进行初步沟通,正在进一步了解情况,将督促事情的解决。而所属工地项目经理也表示,将在今天和家属沟通相关事宜。

作为家中的顶梁柱,不满56岁的王建路的突然离世,对全家来说几乎是毁灭性的打击,而其背后是一个让人感到唏嘘又无助的家庭。据大女儿王女士介绍,父亲之前在固定的工地做长期工,因为去年的工资一直被拖欠,听说打零工能够日结工资,于是就在7月5号这天,在一工地的塔吊找到这份拆模的的零工,没想到才刚干了一天就出事了,而父亲之所以这么拼也是想为即将上大学的儿子挣学费。其实王女士的弟弟在2015年就考上了大学,但为了减轻家里的负担,他退学打工,家人一直劝他回去读书,直到今年才重新参加高考,并且考上了,却没想到遭遇如此变故。悲痛之余,弟弟也打算再次放弃学业。王女士说的一句话让人心酸,他说,我们一家人都很努力的想把生活过好,为什么命运却总是百般刁难?其实有时候刁难的不是命运,而是一些单位和部门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漠视。对于其父亲王建路来说,无论是去年的工资被拖欠到现在,还是高温下长达九小时的连续工作,本身都是违反劳动法的。而热射病离世能否认定工伤,没签劳动合同能否认定工伤,这本也不应该是个问题,因为相关法律法规早就给出了肯定的答案,职业病目录所列第四条物理因素所致的职业病中,第一项就是中暑,更何况热射病是致命的重症。中暑,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是其一。其二,多部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只要证明事实劳动关系存在,不管是干了一天还是几个小时的临时工,只要证明发生在工作期间或者是上下班路上的必要路线、合理时间内,就可以认定为工伤,招工单位就需要承担责任。而怎么证明事实劳动关系呢?包括工资支付凭证或者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以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都可以作为证据。而且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有个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就是这些事可由用人单位来证明的,如果单位不能证明,也将承担不利后果。其实对于劳动者,法律都有完善的保护和补偿机制,但是在完善的制度如果不能严格落实,有效执行,只能停留在文件上成为空谈。

需要值得注意的是:高温天是一种灾害性的天气,多地已经报告了热射病甚至致死病例,向工地工人,环卫工,电力维修工,快递外卖小哥等等都是高危人群,他们为了城市的有序运转,顶着热浪坚守岗位,他们的基本权益尤其是生命健康权更应得到最大程度的重视和维护。高温不仅拷问用人单位的责任和良心,更考验劳动者权益保护机制落实的决心和劳动监察是否到位。相关部门和单位都应该自查自省。第一,是否按时足额发放。高温津贴是否有超时工作,是否采取必要措施避免高温伤害,别让悲剧发生。第二,畅通维权渠道,更不能让家属在承受悲痛的同时,还要面临维权无门,该追讨追讨,该赔偿的赔偿,该担责担责,该处罚的处罚,帮助处理好善后事宜。总之一句话,高温之下,劳动保护不能失温。

#热射病# #高温来袭#

#真知新坐标#建筑工回家路上因热射病去世,家属称未签合同无法认定工伤,那么家属能获得赔偿吗?

近日,陕西西安高新区建筑工人王建禄为给儿子攒大学学费,在高温、高湿的环境中工作了9个小时,因热射病倒在了收工回家的路上,送医后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去世。

据王师傅工友陈先生说,当天让他招揽零工的是两位范姓老板,不过两人表示自己只是转包该工程的单项项目,不在现场、不了解情况。其中一人称,该工程承包公司为“西一劳务”,具体名称他不清楚。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只要证明劳动关系存在,并证明王师傅是在下班回家的必要路线病逝,可以认定为工伤,招工单位应承担责任。

一、如何证明劳动关系存在?

王师傅女儿说,父亲打的是零工,未签劳动合同,难以证明劳动关系,无法认定为工伤。其实这是对劳动关系的误解,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并非认定劳动关系的关键。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通过提供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证据,可以作为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时的参照凭证。

不过,王师傅家人可能很难证明王师傅和用人单位之间成立劳动关系。因为劳动关系需要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稳定,而王师傅从事的是临时性的工作,工资日结,不需要接受工作地企业长期稳定的管理,所以王师傅与建筑工地上的企业之间应该不成立劳动关系,其与雇佣他干活的工头之间应该成立劳务关系。

二、如果是劳务关系,王师傅家人就无法获得赔偿吗?

当然不是。我国《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证明王师傅是因为当天在高温、高湿的环境中工作过长时间导致了热射病去世,而作为雇佣者的工头没有严控作业时间、落实高温防护措施,那么,工头存在过错,需要按照责任比例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

对此,你怎么看?

用人单位算计农民工,结果支付二倍工资!

  源自(2019)京01民终3320号民事判决书

  2016年12月,陆某受*材公司人事经理鹿某招聘,入职该公司担任车间操作工人岗位,由该公司车间长赵某负责登记打卡并记功。期间该公司又约定,陆某工资由人事经理鹿某与其商谈,但工资由*泰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给付陆某。

陆某在车间工作期间,*材公司未与陆某签订劳动合同,未替陆某缴纳社会保险。

  2017年11月,陆某入车间工作时被鹿某驱赶并辞退。同月,陆某向北京市延庆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材公司支付经济赔偿等各项费用,但被仲裁委驳回。

其后,陆某不服,向相关部门诉讼。经过查证,某材公司认可陆某工作地点为该公司车间,认可鹿某、赵某为本公司员工。但不承认公司与陆某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主张本公司是委托*泰公司聘用陆某,*泰公司为陆某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非社会保险),陆某与*泰公司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并出具了与某泰公司签订的《委托协议》以及《加工承揽合同书》佐证。

  但审理过程中,*泰公司辩称,*材公司出具的合同书均是在胁迫下重新订立,其与陆某并未存在劳动关系,陆某与*材公司存在真实劳动合同关系。

  本例焦点在于。如何认定陆某与*材公司之间的关系?

  一审认为,*材公司与陆某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具体理由如下:1、虽然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是陆某是经由该公司人事经理鹿某同意后入职,且在车间主主管赵某管理下从事该单位的业务活动。2、陆某在该车间工作期间,身着该公司统一工作制服,佩戴该公司发放的工作证及使用专用章盖注。

  因此从事实层面已经足以认定陆某与*材公司成立劳动合同关系。一审对*材公司提交的证据,主张陆某与*泰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事实不予采信。

  *材公司需要向陆某支付2016年12月至2017年11月劳动关系存在期间双倍工资差额,以及加班工时费、辞退过错损害补偿金。

  *材公司不服,上诉至二审,但被驳回。*材公司最后因此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差额44994.6,辞退过错损害补偿金4303.15元,加班费用15740余元。

  庭后,相关审理的专业人员表示:我国劳动密集行业存在用人单位规避劳动法的现象,农民工作为参与中国改革开放事业的建设者,其权利的保护应当予以重视。

  本例中,*材公司通过虚构合同,约定*泰公司使用该公司车间进行加工,再把陆某的考勤记工方式制作成《外包资料》,虚构陆某与*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企图避免承担高额的人工成本,逃避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

  但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陆某在*材公司车间工作时,存在穿着该公司工衣,佩戴工牌,并且经过该公司人事经理招聘及由该公司员工管理等事实,经过综合认定,陆某与*材公司存在发动关系并无不妥。*材公司虚构的一系列动作无法对抗即成的事实。

  以上便是今日风云的分享,农民工是中国建设事业的奉献者,也代表了一个时代的缩影,如何保护这类群体的利益,一直是国家谋划并努力践行的事业,2020年5月1日正式颁布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从欠薪的问题出发,不再纠结劳动关系的认定,对保护农民工具有极大意义。农民工朋友们遇到类似的问题,应当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如果你喜欢我的分享,请点赞加关注,风云将持续为大家分享法律与生活的干货,直击专业人员观点,普及深层次理论。

拿到香港身份后內地社保怎么处理???

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拥有丰富的商业和

就业机会。在生活方面,香港也拥有优质教育资源和完善的社会福利体系。加之近年来随着粤港澳大湾区的建设,香港身份更是可以坐拥香港+内地的双重福利。所以,移居香港的热度也越来越高。

不过最近有粉丝私信问我:拿了香港身份,内

地社保该怎么处理呢?是不是一定要注销社保账号呢?要是以后重新返回内地居住,原来的社保还有效吗?

今天我来给大家详细解答一下哈!根据《香

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內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

(1)已获得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身份的原内

地居民,离开内地(注销内地户口)时选择保留

社保的,返回内地居住、就业并参保时,原缴费

年限合并计算

(2)离开內地(注销內地户口)时已经选择终止社保的,原缴费年限不再合并计算。

对于在內地求职就业的港澳台人员,用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即回乡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就能够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各项业务,例如社保;以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聘用合

同)、工资支付凭证或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等作为其在内地(大陆)就业的证明材料。

这下大家明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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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转账未注用途无法证明欠薪已付#

很仔细看了这个案件,因为可能平常生活中遇到这种情况比较多。首先不说支持那一方,如果工程方支付工资的话一般都有凭证的,这里双方存在两笔债务关系,支付的款项无法证明是支付哪一次的而已。

法院判的没毛病,如果工程方能够证明第一次的已经付了,那就没这事了,但是没有。

但是潜意识里我是支持讨钱的[尬笑][捂脸]

【国家补贴!毕业2年内赶紧申请!每人3000元】

大白给大家发彩蛋了,一有好消息就给大家通告,所以大家记得关注大白,以后领钱的福利第一时间通知大家。这一次的福利足够让大家在双十一之后回血了

这次是基层就业补贴,每人3000元,一次性发放,大白给大家准备好了领取攻略

一申请对象是:

毕业2年内的大陆地区

?全日制大专及以上普通高校统招毕业生

?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及以上毕业生

二申请人条件:(三种情况)

1.申请人于毕业2年内,在中小微企业、或在社会组织就业、或在社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并在该单位正常参加我市社会保险;

2.与该企业签订了一年或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3.在该企业连续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

注意:申请人属于劳务派遣用工形式,被派往中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就业的不享受上述补贴

三申请时间:

各地的申请时间限制不同

深圳要求社保缴满6个月后的3个月内(含第3个月)提出申请

广州是每年1月、4月、7月、10月的最后一天前申请,大家可以查下自己所在地的政策

四申请材料:

1.身份证(正反面)

2.毕业证书或学历认证报告

3.劳动合同(仅提供约定事项和双方签字页面)

4.满足申请条件的近期6个月工资支付凭证

5.《中小微企业划型声明函》《社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证明》(申请材料是以深圳的为例,不同地区需按照本地的要求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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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办理流程:以广东深圳为例

1.各地的办理流程有差异,我以深圳为例: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市”实名注册账号

2.选择“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办理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并提出补贴申请

3.按提示填写相关信息,上传申请材料,提交审核就可以了

4.这个流程等待审核一般是8个工作日,公示是7个工作日,在公示看见你的名字,证明就成功了

满足条件的打工人!!快去领取吧,12月31号就结束咯,申请步骤还是比较繁琐的,记得点赞收藏起来,一步步对着来申请,这样可以提高效率!!有不懂得直接在评论区问大白!!

#我要上条#

船员被欠薪怎么办?船员合法权益怎么保护?这些办法可以帮助你!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是一个独立于“劳动合同纠纷”和“劳务合同纠纷”的案由,有独立的管辖法院和独立的法律适用。结合笔者近期接到的多起有关船员劳务合同问题的咨询,本文就船员劳务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几个问题分别作出阐述和分析。

一、未签订书面船员劳务合同情况下船员合法权益的保护

众所周知,当前经济形势严峻,国际、国内贸易发展缓慢,航运市场起步乏力,船员当属弱势群体。加之目前国内,就业压力的持续增大,很多船员在未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务合同前就上船工作。随着工作时间的延长,才发现很多自己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很多待遇无法兑现,很多内容没有书面的劳务合同作为证据证明。此时,囿于自身的处境,船员往往哑巴吃黄连。久而久之,形成了恶性循环。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即在船人员履行以在船工作或服务为内容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引发的纠纷。包含着船员因履行劳动合同和因履行劳务合同而产生的两类纠纷。就此情况,笔者在此初步整理如下几点拙见,供船员朋友参考:

1,保存好工作过程中能证明存在事实劳务关系的证据

船员保护自己合法权益,需要通过证据来实现。船员虽然没有同用人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务合同,但如果能拿出有关的书面资料证明船员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务合同关系。船员可以通过证明与用人单位见存在事实劳务合同关系,从而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诉讼或非诉讼机制解决此纠纷。

书面的工资单、工资卡转账流水、工作服、船员服务簿、上下船记录、社保缴纳记录、公积金缴纳记录、甚至一同工作同事的证人证言等等内容都可以证明船员与用人单位间存在事实劳务合同关系。

证明了船员与用人单位间存在事实劳务合同关系,就是船员作出的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步骤。

2,及时提出诉讼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

争议的解决无非就是诉讼或非诉讼,鉴于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属于海事法院专属管辖,且无需仲裁前置。诉讼的方式,即为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打官司的方式主张自己的权益保护。非诉讼方式,主要即为协商谈判、调解两种方式,一般为在第三方的主持下达成和解。

协商谈判和调解的方式,比较容易操作。解决问题的成本较低,便利性也较好,效率也最高。建议船员朋友们,首先考虑用此方式解决自己合法权益的受损。协商和和解过程中,还是需要注明前期各类证据资料的收集,比如拖欠工资的证据资料,自己工资标准的证明资料,尚欠假期的证明资料等等证据。如此方能做到,有的放矢的与用人单位沟通协商解决问题。

二、船员劳动报酬追索

一旦发生拖欠工资的劳务合同纠纷或有发生拖欠工资劳务合同纠纷的趋势,建议谨慎处置,同时做好如下证据资料,为协商或诉讼解决纠纷做好应对准备:

1,搜集好船员与用人单位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据资料

比如,书面劳务合同、工资支付凭证、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欠条、社保公积金缴纳记录、船员服务簿、相关上下船交接记录等内容;

2,整理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记录和工资标准证明文件

银行流水、工资条等内容;

3,在船工作时间证明资料。

上下船的记录、船员服务簿等内容;

4,必须在用人单位拖欠的开始

就定期连续不断的向用人单位主张拖欠的工资,并保留主张的书面证明文件。比如,用人出具的书面盖章的拖欠单、发给用人单位的邮件、微信、短信、快递、挂号信等材料。

上述证据资料为初步的材料,可能需要根据个案的要求作出相应调整。上述资料是为了诉讼提前做的准备,并不代表一定会通过诉讼的途径解决拖欠工资纠纷。当然,上述提到的谈判、协商解决此问题也不失为一种好办法。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涉及的问题较为广泛,笔者能力、时间有限,未能一一涉猎。以上文字,仅对其中的典型问题作出阐述和分析,且为一家之言,不作为任何法律意见。读者如有具体案件需要法律服务,建议单独咨询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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